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各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经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对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向所属系(校区)提出申请,系(校区)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条各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区别情况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六条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学制年限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其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不变。

学生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时间不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因病、因故等经学校批准休学的时间不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系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课程免修免考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德育课、军训、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免考。参军退伍返校复学学生的课程修读按有关政策执行。

学生已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课程,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免考。

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系认定,准予免修免考。

学生因残疾或因严重疾病后遗症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学校确认,可予办理免修免考。军训课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课目的训练,不得要求免修。

课程免修免考按下述规定办理:

学生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并按课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审批。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将本系获得免修免考资格的学生和课程汇总表,连同申报表、附件的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要进行补考(时间为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补考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在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或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不得要求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同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但最多只能转专业一次:

(一)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通过转入专业考核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转专业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转专业,在三周内办理完毕;

(二)进入三年级后不能申请转专业;

(三)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学期仍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下学期到转入专业注册学习;

(四)在系内转专业的由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跨系转专业的由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转入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含转出和转入)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一)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和进入三年级后不得申请转学;

(二)转学每学期办理一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当学期仍在原学校学习并参加考试,下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三)转学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再由学校正式公函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一次不超过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确因病需休学一个学期且复学后希望跟随原班就读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仍按休学一年处理:

(一)学期初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须制订休学期间的课程自学、补习计划,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在学期末参加不少于1/3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出国留学、参加工作、创业等)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办理相关休学手续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三)一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学分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后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或延续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退学学生的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毕业资格审查由系初审,教务处终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学籍有效期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考取相关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准许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