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性质及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在校时间不够半年,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停止留校察看处分;立功者可提前停止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申请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收学费等困难资助。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第十条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本数),5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团体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为偷窃、诈骗活动提供情报及工具,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费用(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作如下处理:

(一)对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结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者: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害伤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袒护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以上四款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凡留异性在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对住宿生中夜归者、乱拉电线乱烧电炉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四章处分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处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备案。

(二)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系应在五个工作日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系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处分的撤销

(一)凡受到处分的学生,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可考虑撤销处分。一般来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半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后才可申请撤销处分。

(二)撤销处分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处分权限审批。

(三)凡被撤销处分的学生,《撤销处分的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五章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