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科与总务处生活服务部共同负责管理。学生住宿由生活服务部根据各系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宿舍必须作出调整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调整。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在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后,凭住宿费收据到生活服务部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条学生住房一经分定,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互相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换时,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学生生活服务部同意后,由生活服务部安排。如不听劝告,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住读改为走读,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报系和生活服务部同意后,由生活服务部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住后必须签订"财产保管使用责任卡",使宿舍家具设备责任到人。
第六条学生离校(退学或毕业)须凭财产责任卡及房间钥匙(遗失需赔偿5元)到生活服务部办理退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接离校通知单后,应到宿舍检查其房间设备有无丢失、损坏等情况。验收合格后,办理注销手续,准予退宿离校。
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离校通知上规定的时间离校。超过规定时间,按10元/天收取住宿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离校时间,须学生书面提出申请,报生活服务部批准方可延迟。
第八条学生宿舍实行"计划用电,超用收费"的办法。每间宿舍用电定额标准为每月10度,超额部分按现行电价收费。生活服务部于每月1日抄电表,公布用电量,5日内未能主动到生活服务部缴交超用电费用的寝室,管理员要拉闸停电。
第九条生活服务部负责制定学生住宿安排表,并经常检查和核实住宿人员,掌握学生的住宿情况。
第十条凡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按时作息。休息时间内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干扰学习的活动。
起 床:早上6∶30(星期六、日例外)
学习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5∶00
晚上19∶00—22∶00
午 休:12∶30—14∶00
晚上熄灯就寝: 23∶00(期末考试期间、星期五、六为23∶30)
晚自习时间为:19∶00—21∶30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严禁自留客人住宿,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更不允许留宿异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章 安全保卫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的日常安全工作由门卫值班人员负责,生活服务部行使组织职能,业务受学校保卫科指导。重大事件由保卫科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宿舍治安实行“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宿舍区安全。宿舍治安综合治理以宿管工作人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联防网络。
第十四条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在宿舍内点火做饭,违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巨大,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破坏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学生一律凭学校办理的出入证出入宿舍楼。强行出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因工作、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必须征得宿舍管理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校外来访者必须填写会客单,并在指定地点会客。晚上十点钟以后停止会客。
第十九条宿舍按时开关大门。学生必须在宿舍楼锁门以前回宿舍就寝,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和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准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
第二十二条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赌博。
第二十四条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物品外出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经门卫仔细检查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 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宿舍卫生由宿舍学生自己轮流打扫,垃圾必须定期清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科定期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与各种评先创优挂钩。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朝走廊或窗外泼水;严禁随地吐痰、燃烧废纸;严禁在走廊踢球、拍球。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外墙壁上乱贴乱画,更不许在墙上涂写、刻画。
第四章 家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随房设施、家具,如床、桌子,凳子、门窗、锁等一律由生活服务部统一安排、配备。
第二十九条各宿舍家具编号,入住学生必须签定“宿舍财产保管使用责任卡”,做到家具保管、使用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宿舍的门锁,因故更换门锁须经生活服务部批准,由生活服务部负责更换,并收取成本费。否则,视作破坏宿舍财物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将宿舍随房家具拿出宿舍外,也不准将宿舍外的桌椅带进宿舍内。否则,以盗窃公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离校,需由宿管人员检查其家具,确认无损坏或丢失后,经宿管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若家具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五章 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灯具、电源线路故障维修,由学生填写申报维修通知单,总务科人员凭维修通知单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四条禁止学生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违反者,除责成当事人恢复原状并写检讨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宿舍的水电设备若发生漏水、漏电、水龙头拧不紧、厕所,洗手间出现堵塞等情况,由学生迅速报告生活服务部,生活服务部及时安排人员维修;若因用电不当造成保险管烧坏时,宿舍学生应交纳保险管成本费。
第三十六条宿管人员、清洁工、水电工、宿舍干部经常检查宿舍用水用电情况,督促学生人走灯关、拧紧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生活服务部要定期进行水电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宿舍每月的水电用量,由生活服务部按时向学生公布并收缴超额用电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宿舍家具若属自然损坏,技工凭学生申报维修单安排或协助有关责任部门维修、更换。
第六章 宿舍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带入宿舍的计算机须向生活服务部报备,并签定《电脑保管使用协议书》,方可带入宿舍使用。
第四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电脑保管使用协议书》上的规定,自觉接收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生活服务部应要求宿舍管理员对有计算机的宿舍作重点防范,加强巡逻。学生自己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发生被盗损坏,应立即报保卫科立案查处,生活服务部主动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学生自备计算机要用于学习,不准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违者勒令其计算机搬出宿舍,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严禁利用计算机、打字机在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勒令限期将打印机、计算机搬出宿舍,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树立美好的精神风貌,按照我校《学生综合测评条例》中的要求采取奖励加分,违纪减分的的原则,进行奖惩工作。
第四十七条关于奖励
1、对防火防盗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加分。
2、由宿舍管理委员会组织评选的“文明宿舍”,凡符合条件者,授予“文明宿舍”的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加分。
3、对积极参加学生宿舍建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予以加分。
第四十八条关于惩罚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减分或纪律处分:
1、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2、经商;
3、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图片、画报、音像碟带;
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危害他人安全,损害他人人格;
5、传播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6、留宿异性;
7、盗窃他人财物,损害公物;
8、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9、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
10、宿舍卫生脏、乱、差,而又屡教不改;
11、夜归每月次数超过三次;
12、超时不关灯而又屡教不改;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住宿学生,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和正常秩序的其他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和总务处。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